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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急物资供给扶持(设备补贴)

来源: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0-03-17 浏览次数:

        一、 扶持对象

  纳入支持范围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生产企业,是指纳入统筹调度的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医用口罩企业、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生产企业、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

        二、 扶持标准

  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或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并在此期间投入使用的,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或医用防护服资质的企业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给予补贴;不具备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口罩的,按其设备购置成本的20%给予补贴,若在政府统筹调度期间,该企业获得生产医用防护口罩资质,扶持金额按照其设备购置成本的30%补齐,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三、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专项扶持的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必须均在龙岗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项目的实施地应在龙岗区;

  3、申报企业应纳入我区统筹调度,须满足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被纳入龙岗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物资保障组(下称“物资保障组”)统筹的企业名单中且与物资保障组委托的第三方或我区各公立医疗机构签订供销合  同或框架协议,同时切实履行供货要求;

  (2)2020年2月1日-3月31日期间,与物资保障组出具应急物资自用需求证明信的区内大型企业签订供销合同,同时切实履行供货要求;

  4、申报企业已取得相关生产资质,具有与所生产物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等主要条件,且生产的产品属合格产品;

  5、申报单位守法合规经营,不属于国家、省、市、区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对象。

       四、 有关说明

  (一)在统筹调度期间,纳入统筹调度的企业生产的应急物资应优先供应给物资保障组委托的第三方或我区各公立医疗机构,物资保障组对应急物资的采购需求会根据疫情情况及防控要求进行调整;

  (二)自制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是指企业自行设计制造的或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后的应急物资生产线设备,此类设备按料件成本加成法核定设备购置成本,享受补贴的设备购置成本核定数为设备料件成本的1.1倍;

  (三)本条政策可与《深圳市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中“鼓励生产防疫物资的企业扩大技术改造投资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购买的设备,按不超过设备投资的 50%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同时申请;

  (四)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不能与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专项扶持同时申请;

  (五)设备投资额为扣除可抵扣税款的实际投入金额,根据设备购置发票及付款情况核定,发票日期原则上须在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内。但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取得发票的,可提供期内有效付款凭证、设备采购合同、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进行补充说明,区工信局视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进口设备以银行付汇凭证和海关进口报关单为准。

  五、 审核方式

  本扶持政策采用评审制方式。
       
       六、申报时间

       2020年4月1日-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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