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软件。
优惠政策:软件产品登记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13%)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1. 评估的软件产品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须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 评估的软件产品须获得省级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应与软件产品检测报告上的软件名称和版本号一致。有特殊情况的提供补充材料
4. 为规范软件产品的名称,建议软件名称由以下部分组成:
企业冠名(品牌)+软件功能(应用领域)+“软件”两字结尾。软件名称不宜过长,最多不超过20个汉字。软件版本号前加上大写英文字母“V”。
▋受理时间
常年受理
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评估申请→评估机构根据本细则第二章和第三章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受理合格的材料→企业缴服务费→进行评估→制证→发证。办理状态企业可登录协会业务系统进行查询。
评估机构常年受理软件产品评估申请,每月28日(如遇周未和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集中评估和出具评估证书。如有办理加急的则按相应的加急工作日另行安排出证。
通过评估的软件产品,评估机构出具《软件产品证书》。证书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五年,到期后企业可自愿再次申请评估以取得新的证书。